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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2023-03-01 11:24:00

本报讯(实习记者 熊诚海)2月28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汉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建森介绍了《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勇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路松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汉中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科科长梁袁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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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条例是陕西省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电动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依法制定了《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展电动车管理立法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汉中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以交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全市人民高度关注的一项重点工程,也是推进法治汉中建设的一项利民惠民工程。

《条例》明确管理对象,将各种类型的电动车全面纳入调整范围,并从源头入手,整治电动车生产和销售市场。健全电动车管理依法登记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将进行逐步淘汰,防止管理制度上“一刀切”的禁止、收缴和销毁。

《条例》要求电动车骑行人员必须佩戴头盔,并规定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室内充电和飞线充电,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

《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前款对电动车依法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载物、违规加装棚架的,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闯红灯、逆行、醉驾、超速、无牌上路行驶的行为,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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