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商洛市柞水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由柞水县法院院长支社旗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柞水县检察院检察长蒋燕出庭支持公诉。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等旁听庭审。
2023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211国道由下梁镇驶往柞水县城方向,行驶至下梁火车站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柞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宣判后,法检“两长”当庭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展开了普法宣传教育。希望徐某某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自觉主动改造,严格遵规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同时,呼吁广大群众,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必须增强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摒除不规范驾驶行为,文明出行,遵规守纪,以实际行动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通讯员 章美玲 张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