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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监局公布第七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2025-01-02 15:37:11 来源:西北在线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陕西省药监局以“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第七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

案件一:陕西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办案单位: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4年9月,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陕西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无合格标签的中药饮片。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陕西某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办案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11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的案件线索,对陕西某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线下销售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关闭、没收涉案药品、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陕西某有限公司未索取处方并实行实名制网络销售处方药案

办案单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咸阳分局

案件概述:2024年7月,省药监局咸阳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陕西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索取处方并进行实名登记网络销售处方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铜川市某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办案单位: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4年9月,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铜川市某医院进行检查,经查,该卫生院使用的中药饮片经检验为劣药。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案

办案单位: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4年6月,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的违法线索,对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延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案

办案单位: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案件概述:2024年7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延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安康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案

办案单位: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管执法局

案件概述:2024年8月,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管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安康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络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山阳县某美容店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办案单位:山阳县市场监管局

案件概述:2024年10月,商洛市山阳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山阳县某美容店未按规定办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韩城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办案单位: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4年7月,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韩城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过期限的医疗器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实习记者 权子

责任编辑:郑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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