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镇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将“火案审判车”开进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农事用火不慎引发的失火罪案件。此次巡回审判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更是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彰显了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被告人谈某某在镇安县米粮镇界河村七组小地名“胡家沟脑”菜地里拔枯草,抽烟休息期间,烟头火星掉落将地里堆放的杂草、枯树叶点燃,其打火过程中,火星四溅将坡边杂草引燃,引发森林火灾。虽经奋力扑救,仍造成现场过火有林地水平面积14.21公顷,火灾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作案时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且系过失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与以往法庭审判不同,此次庭审设在离案发地的村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齐聚办公室,吸引了数十名村民现场旁听。“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就是要让大家直观感受失火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沉重。”
主审法官表示,庭审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对失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生态损失赔偿等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案件判决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制裁。
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深入案发地开展审判,是人民法院发挥环境司法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增强了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治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通讯员 马娟 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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