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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安陕西法制在线 | 某公司超范围经营肽类激素案

2026-01-30 08:52:10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药物品种,已被列入兴奋剂管控目录,其经营、使用环节均严格管控。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增肌针”“健身补剂”名义兜售,宣称能够“快速增肌、提升运动耐力”。违法违规销售此类药品不仅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更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案情概述

2024年3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存在超范围经营肽类激素“人促红素注射液”的行为。经查,该公司在不具有肽类激素的经营范围、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销售1380支肽类激素“人促红素注射液”。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药品批发企业需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类药品。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医疗机构需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类药品,严格执行剂量管控要求,处方保存至少2年。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药品属于处方药,需凭医师处方在专业指导下使用,切勿自行购买、使用,也不得用于非医疗用途。非正规渠道流通的此类药物,其安全性无法保障,过量使用非但无法带来健康,反而可能导致血液黏稠度升高,引发血栓、心肌梗死、中风等严重心血管疾病。消费者如发现违规销售、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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