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该《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此次发布的新《解释》是在2021年施行的原司法解释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反复论证后制定出台。其核心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恶意行为,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为权利人提供更清晰的诉讼指引,为市场主体划定更明确的行为边界。
一是进一步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等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依法细化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明确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扫一扫分享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