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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2026-10-16 11:11:46 来源:西北在线

10月15日,陕西高院召开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发布了6起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专业审判+高效调解+当庭履行”促实质解纷

——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诉某国际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意大利某机械公司签订60台大型拖拉机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山东临沂。后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委托哈萨克斯坦某运输公司分批运输该批货物并支付了运费,哈萨克斯坦某运输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通过中欧班列运送涉案货物。因哈萨克斯坦某运输公司未能按约向某国际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在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西安时,某国际物流公司留置了其中6台。因各方就运费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某国际物流公司将留置的拖拉机自行变卖折抵运费,造成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损失。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向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国际物流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

实质解纷情况:该案系涉中欧班列货物运输的衍生纠纷。承办法官针对承运人认定、准据法确定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释法明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某国际物流公司向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为解决履行中可能存在的支付延迟、汇差等问题,承办法官利用远程视频技术促成双方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当庭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彻底化解了该起跨国纠纷。哈萨克斯坦某农机公司收到和解款时表示:“没有想到中国法院的效率这么高,我们愿意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  

典型意义:中欧班列在联通欧亚、服务全国的开放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的衍生案件,该案公正、高效地化解,彰显了我国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体现了人民法院友好协商、实质化解的调解理念,为打通跨境物流链条“隐性堵点”,助力中欧班列畅通运行,打造陕西国际商事纠纷优选地提供了范本。

案例二:“法院审理+仲裁调解”一体化解纷模式

——法国某公司诉陕西某汽车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法国某公司系案涉汽车制造软件的著作权人,陕西某汽车公司系汽车制造企业。法国某公司认为陕西某汽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案涉汽车制造软件,侵犯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陕西某汽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实质解纷情况:考虑到软件著作权的比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依托陕西法院涉外商事多元纠纷“融解决”机制,邀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共同参与该案的调解。在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法国某公司与陕西某汽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系陕西省首例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共同参与调解、运用“融解决”机制成功化解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与国际仲裁机构专业优势深度融合,探索形成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协同解纷新样态,为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鲜活范例。该案的成功调解,既体现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平公正,又兼顾了生产企业的稳定经营,体现了陕西法院在服务保障陕西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的工作成效。

案例三:“专业调解机构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复杂国际商事争端

——某株式会社诉陕西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某株式会社、陕西某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某矿产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某株式会社分批向陕西某公司销售矿产品。后各方就矿产品的支付价款发生争议。某株式会社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陕西某公司向其支付相应货款。

实质解纷情况:审理中,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随后,承办法官积极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调解中心对接,邀请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在调解员专业、细致的调解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障了矿产品资源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与涉外商事专业调解机构协同化解涉外商事纠纷的生动实践。各方当事人在对管辖权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与专业调解机构效能,高效化解纠纷,促成双方继续合作,显著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多赢格局,也为助力营造陕西更加透明、安全、可预期的国际投资与跨境贸易法治环境提供了鲜活样本。

案例四:“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护航外资品牌知识产权

——卢森堡某公司与邢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卢森堡某公司系在我国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境外知名消费品牌企业,其公司注册的案涉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全球具有较高知名度。邢某系从事相关商品销售的商户。卢森堡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邢某销售了带有其权利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邢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实质解纷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外方当事人跨境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问题,邀请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共同参与调解。特邀调解员通过“线上调解+在线签署”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申请,人民法院当日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邢某承诺停止侵权,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当天申请、当天审查、当天裁定”的快速审理模式给予了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过先行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有机衔接,当事人获得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权利救济路径,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也为制止持续侵权、稳定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模式形成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前端专业调解—中端法院审查—后端强制执行”制度闭环,是落实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的有益实践。

案例五:“东方经验”实质解纷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布基纳法索J先生诉陕西某金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J先生系西非布基纳法索商人,陕西某金属公司从事钢材贸易并在广东佛山设有办公机构。J先生通过陕西某金属公司驻佛山办公室订购了钢材,并支付相应运费。双方通过线上软件确认了订单主要内容。后J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及运费,货物亦从天津港装船发运。在收货环节,因业务员装货疏漏、沟通不畅等原因,双方对货物实际重量、是否补发货物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因协商无果,J先生遂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陕西某金属公司诉至西咸新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其相应款项。

实质解纷情况:J先生远在西非布基纳法索,跨国诉讼维权周期较长。在充分保障双方平等权利、严格遵守涉外诉讼程序前提下,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方式,与双方代理人开展多轮沟通,推动双方从“对抗思维”转向“问题解决”。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J先生随后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J先生随后通过律师转达了对中国法官的感谢,表示“今后在中国做生意更有安全感了”。

典型意义:该案系通过调解快速化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法官围绕各方当事人的实质利益“算清经济账、理顺感情账、延伸信用账”,通过柔性、灵活的调解方法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和商业关系的修复,避免了长周期跨国诉讼对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更大损耗。该案在两个月内高效化解并履行完毕,让远在万里之外的外国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践行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有益尝试。

案例六:统筹海内外纠纷化解  走出解纷加速度

——陕西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两案

基本案情:陕西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组成商业联合体,签订协议书,共同承揽了印度尼西亚某公司发包的当地电站建设项目。双方后续就如何进行利润分成、责任划分、承担损失产生了争议,陕西某公司遂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四川某公司支付项目利润分成款、工程代付款、窝工损失、联合体费用支出、工程款折让损失、利益补偿款等。

实质解纷情况:承办法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了解到除本案外,双方还有多起关联诉讼案件。随后,在梳理案涉项目利润构成、分配依据及结算方式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进行多轮反复沟通,促使双方对涉印度尼西亚发电项目的各项损失、工程款、利润分成等进行综合评估。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涉印度尼西亚发电项目的多个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陕西某公司随后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通过调解真正从源头上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重构了原被告之间的互信,为其后续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双赢效果。本案彰显了司法审判对于护航绿色能源项目和境外产业合作的积极作用,对于推动我国能源基础设施“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具有示范作用。

本报记者 李勇

责任编辑:郑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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