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未来,守护成长。近日,陕西省蒲城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发现未成年子女在随其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其母亲疏于管教,放任尚未成年的孩子辍学在家,致使孩子未能接受应有的义务教育,因此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孩子母亲立即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蒲城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司法力量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线、守护祖国未来的又一生动具体实践。
原告李芳与被告王志离婚后,未成年人王晗强烈要求与母亲李芳共同生活,在王晗与母亲李芳共同生活期间,王晗表示不想上学,其母亲李芳亦予以默许,致本该就读七年级的王晗辍学在家。
案件审理过程中,蒲城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深入调查,查明李芳作为王晗的直接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放任王晗辍学,导致其长期脱离校园,未能接受应有的文化知识教育和身心健康发展。此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父母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为切实保障王晗的受教育权,纠正李芳监护失职行为,承办法官向李芳发出《家庭教育令》,联合属地村委会、妇联对李芳及其同住成年家属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令李芳立即为王晗办理入学手续,确保其重返校园。要求李芳切实承担起作为母亲和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关注王晗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现场发放蒲城法院关爱未成年人告知书。
李芳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立即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孩子秋季顺利入学,主动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委会及妇联干部纷纷表示,将持续开展对李芳的家庭教育指导,密切关注孩子的入学情况,监督李芳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
法官说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离婚不能成为父母逃避教育责任的借口。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责任始终存在且不可推卸”。
“放任子女辍学,不仅剥夺了孩子改变命运、实现梦想的重要机会,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干预和纠正。《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家庭教育失职行为的强有力司法手段,旨在唤醒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蒲城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依法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司法措施,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屏障,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