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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5-10-31 09:12:24 来源:西北在线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蒲城法院发布三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弥某某生产、销售假牛肉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6月24日,被告人弥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购买的3794.1斤卤猪肉加入牛油、牛肉粉等调料再次卤制,后冒充剔骨牛肉对外出售,每斤售价35元,累计销售3414.69斤,销售金额共计119514.15元,被告人弥某某非法获利66235元。2025年8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弥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告人弥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猪肉通过卤制加工后冒充牛肉对外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662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弥某某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弥某某按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即时履行了义务,已赔偿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119514.15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弥某某以假充真,将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假售假案件,充分展现了法治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构建诚信社会中的关键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案警示市场主体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树立诚信理念,践行诚信规范。

某煤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某煤业公司系某煤矿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因政策性整合共同设立。2022年,某煤业公司从省自然资源厅竞买取得某煤矿公司的煤矿扩大区采矿权,已交纳部分款项,但尚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市发改委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通知,确定该煤矿建设工期至2022年4月25日。矿山安监局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认该煤业公司A工作面实际推采511.4米,推采开始时间为2021年10月。因该煤业公司矿区存在安全隐患,市、县应急局数次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整改安全隐患,该煤业公司已进行多次整改。

2023年3月,某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煤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采煤出售。某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后,认定该煤业公司2022年4月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采煤出售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于2024年6月作出责令该煤业公司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3052.93万元,并处以罚款915.8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煤业公司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该县政府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某煤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案涉矿区A工作面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报告中显示:“本次测量结果与矿方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基本吻合。A工作面已回采区域,由于顶板垮落,不具备测量条件,无法进入测量”。某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供证据证明非法开采时间为2022年4月,亦未能证明该煤业公司存在非法开采的时间段、长度及出煤量。另,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未向税务机关核实开票明细的情况下,直接将开票明细金额全部推定为某煤业公司非法开采所得,且开票明细金额与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金额不一致。此外,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两次延长办案期限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均无参会人员签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只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未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件表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审慎认定事实,以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尤其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合理区分企业建设期因整改产生的出煤量及非法开采的出煤量,避免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导致处罚不当。本案在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有效防止了因事实认定错误对企业造成不公正负担,避免企业因不当处罚而陷入经营困境。本案的办理有助于稳定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兴业的信心和安全感,为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法治护航新动能,是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

某化工公司申请执行某生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某化工公司与某生物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生物公司租赁化工公司场地,期限为15年,年租金为120万元。合同履行中,生物公司在支付首期租金40万元后,以化工公司未提供土地证照手续导致履行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租金。化工公司遂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化工公司请求,裁定生物公司向化工公司支付拖欠租金370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因生物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化工公司向渭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鉴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位于蒲城县,陕西省高院指定本案由蒲城法院执行。

执行情况: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化工公司请求查封、变卖被执行人生物公司的生产设备。被执行人生物公司称其在承租场地后,因购买生产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及厂房建设等先后投入7000余万元,且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已支付租金380万元,坚决不同意拍卖生产设备。化工公司承认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生物公司分期向其支付了380万元,但认为其中180万元系支付生效仲裁裁决之后的应付租金,仅有200万元是本案案款。针对双方对已履行案款的争议,申请执行人向蒲城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化工公司提出的异议。

同时,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本案,执行法官进行了细致、客观的实地调查。调查发现生物公司虽已暂停营业,但其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除努力解决本案剩余案款外,还主动协调员工工资等内部问题,为重新开业创造条件。鉴于强制处置生产设备可能会使企业彻底丧失生存能力,蒲城法院未采取“竭泽而渔”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采取“活封活扣、保障经营”的柔性执行措施,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生物公司将本案全部案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本案中如将一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设备予以强制拍卖,不仅会使企业生产难以为继,还会导致员工失业,易引发信访矛盾。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蒲城法院充分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因案施策、因企施策、灵活执行,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为被执行企业留下生存空间,助力企业纾困解难,避免“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家企业、毁掉一个行业”的负面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 李勇

责任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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